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以需求为导向,个人自觉参加,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创新能力。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由全省统一确定,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22号)文件执行。
(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学习不少于60学时。
学校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参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淮北师范大学2023年度高校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实施细则》(校职改字〔2023〕10号)文件执行;其他教辅人员、中小学教师等,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相应继续教育活动。
四、工作安排
1.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对其考核评价、晋升职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切实把相关规定、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核查学习情况、督促专技人员进行学习,确保本单位专技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等不受影响。
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2.参加高校教师(实验)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按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
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
3.不参加高校教师(实验)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在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4.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认定、管理工作,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docx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x
3.《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pdf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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