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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10:59:51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6〕2号

   为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统一人才评价标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决定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勤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统一评价标准,促进人才流动,营造人适其岗、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充分调动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美好安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到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上来,推动从单一封闭的内部评价向灵活开放的社会化评价转变。

(二)公开透明。鉴定申报条件、岗位职数、拟聘人选须公开透明,并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

(三)择优聘任。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所在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等有关条件择优聘任。

    三、鉴定对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委托地方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均可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四、申报条件及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任职条件等对工勤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出审核意见。

    五、鉴定工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称《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名称进行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与《职业大典》职业(工种)名称不一致的,参加相近职业(工种)技能鉴定。鉴定内容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六、考核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一申报条件、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办法组织实施。通用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考核鉴定机构实施。

    七、聘任与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机关工勤人员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任职条件等情况择优聘任。聘前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被聘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待遇按我省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施行后,工勤人员原已取得的《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仍然有效。工勤人员调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出省、出国(境)务工,属于通用职业(工种)的,可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工作调动证明等,到原发证机关换发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意见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已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其职业资格可作为聘任条件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和任职条件决定是否聘任。不得跨级聘任,聘任时间不可追溯

    九、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涉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要严肃职业技能鉴定纪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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