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加速学校国际化进程,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含出境,下同)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合作学校资助的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按任务类型分为出国访学研修、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校际交流、学术会议(含学术活动)、业务培训(含双跨团)等;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3个月以上)、短期(1-3个月)、临时(1个月以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因公出国,偏重教师长期因公出国访学研修,教职工临时因公出国除遵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外,还须遵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与实效性。
第六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第七条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派出人员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熟练掌握派往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具有较强相关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项目(含非名额分配与有名额分配)由教师本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的项目依据本规定及学校确定的当年派出计划,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自费公派教师(不含使用个人课题经费公派教师)不占当年学校派出计划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教师派出计划。教师申请出国,应在派出的前一学期,根据学校下发的选派计划与通知,提交《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并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条 教师出国访学或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供国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
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国人员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处级干部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派出。所有教职工出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淮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请销假和申请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作为其出国担保人,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一学期的须交纳人民币2万元,出国时间为一年的须交纳人民币3万元。保证金交学校财务处,待出国教师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出国教师逾期不归且未履行延期手续,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交纳。
第十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护照及派出教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干部因公护照必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安徽省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教师在国外期间要遵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事情。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出国协议,按照计划开展研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第十七条 相关学院(部门)应主动关心派出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工作状态及科研进展情况,掌握派出教师的思想动态,必要时将相关情况即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八条 派出教师一般不得延期或擅自改变派出身份、变更派出计划。确需延期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提供的需要延期的证明(延期理由必须充分)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处级干部须由组织部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学校只受理每位派出人员一次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派出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处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每年限派出一次。 处科级干部出国(境)超出12个月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及省公派出国教师的费用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公派及依托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访学研修,学校以立项的形式进行资助。一名派出人员一学期(6个月)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资助人民币5万元,按实际支出封顶报销,超支不补;校际交流项目对方学校提供资助的,纳入学校资助总费用。学校公派出国的任教讲学、合作研究比照访学研修项目给予资助。学校组织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但注明经费自筹的出国培训等按一学期为一个项目方式给予立项资助。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含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从派出人员个人课题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在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学校等资助的出国项目。完全自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自费公派教师(含使用个人课题经费派出的教师)在外的相关费用自理。临时因公出国(限1个月内)参加校际互访或学术活动的,按照出国差旅报销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相关费用回校后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任何人以办理个人事务为目的,申请普通护照出国的,即使期间执行了非计划的公务,回校后均不得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的教师出国期间的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公派、校际交流以及自费公派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不含延期)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的发放参照学校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出国属接受国家或学校任务从事任教、讲学、技术工作等类型的人员,派出任务中已明确薪酬的,在外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
第二十六条 派出教师获准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自理,并从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到的社会保险由个人全额承担。待按期返校后再补发其延期内的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六章 回国事项
第二十七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部门)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应及时至所在学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回国登记表》,提交访学研修总结(附相关成绩、证书、成果等复印件),并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等情况作研修汇报。回国教师须经所在学院、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其派出期间任务完成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到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派出时间为一学期(3个月以上)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派出时间为一年(12个月,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境)。
第七章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长期公派(3个月以上)出国的教师回国后应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的教师,派出时间为一学期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派出时间为一年(含延期)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国期间或出国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学校将收回相关费用(包括出国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学校资助的经费等),同时按未完成服务期限收取违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3-5万元(博士或教授5万元,其它3万元),违约金收取按担保人担保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教师因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除在费用方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按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淮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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