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充分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外聘教师是指聘任讲授学校一门课程或授课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校外教师。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学院因编制不足或工作确实需要(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本学期人均工作量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工作量),可以外聘教师。
(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外聘教师,但确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工作确实需要时,可以外聘教师。
(三)新开设专业师资暂时不足或新开课程校内教师暂不能胜任,可以外聘教师。
(四)教师由于特殊原因停课而校内又无法安排其他教师顶替,可以外聘教师。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聘任条件。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教学急需但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需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三)所学专业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四)受聘教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五)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第五条 聘任和审批程序
(一)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期末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拟聘任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外聘教师计划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学院物色拟聘人选,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应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并附上有关证书复印件。
(三)对第一次来校上课及新开课教师,由学院组织试讲。
(四)学院在《外聘教师审批表》上填写外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意见、试讲情况,将《外聘教师审批表》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交教务处签批,聘期一般为一学期。送人事处备案,作为结算依据。
(五)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六条 聘用管理:
(一)外聘教师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证所授课程教学质量。
(二)学院按学校教师管理、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对外聘教师在校的日常行为、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三)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 ,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不得担任我校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讲课酬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者;
8.旷教2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督导组听课确认。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待遇。
(一)外聘教师只享受课时酬金,标准为60元/课时(部分特殊课程,课时费可按协商标准计算)。每学期课程结束,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内已经讲授的学时数填写《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发放表》,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二)未经教务处同意、人事处备案,学院自行聘任教师,学校不支付课酬。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制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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