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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08:26:58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激发师资队伍活力,确保人才质量,为建设高水平师范大学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带头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人才引进理念,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为宗旨,打造一流人才队伍,构筑优势学科平台,加快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规范引进程序。各学院(单位)每年度9月份根据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上报人才招聘计划,由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实行合约管理,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协议,并按照学校当年度的招聘方案约定待遇和聘任期限等具体事宜。同时,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博士的学术水平、发展潜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人才质量。

第六条  按照引培并举的原则,引进博士和在职培养博士同步推进。学校“博士化工程”培养的博士返校工作,按照外出攻读博士学位时签订的协议和“博士化工程”相关文件执行,聘期目标考核与引进博士相同。

第七条  引进的三类以上人才和特别优秀人才可“一人一议”,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及其它待遇。所有按“一人一议”或其它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均为约定服务期内享受,在服务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延退的,按照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退休待遇,不再享受年薪制或协议工资。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须将档案转入我校,档案进校后方可兑现协议约定的待遇;留学归国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认证中心的学历、学位证明;在职培养档案调出的博士比照此条款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为拓宽学术视野、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学校开展了国内外访学、出国(境)研修、攻读博士学位等在职培养形式。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且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的教师可纳入学校的在职培养计划。

第十条  各学院依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安排及师资结构状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定送培计划及人员;申请送培的人员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核。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正在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外访学的人员,不得重复申请国内外访学研修;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纳入学校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国外访学、出国(境)研修按照《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2、国内访学由学校报销学费(211以上高校及科学院系统、重点专业院校15000元/年,一般高校10000元/年)、住宿费(北上广深5000元/年,其他地区4000元/年)、两次往返差旅费等费用,费用实报实销,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访学人员承担;以项目资助形式外出访学的,访学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支出,学校不再额外资助。

3、国内外访学人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节。

4、为保证访学质量,提高访学人员的业务素质,访学人员在访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返校代课,在访学期间代课的工作量学校不予结算。

5、到期返校工作的,需持访学证书、学院工作证明等书面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并报销学费;返校20个工作日内不按照规定报到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未经批准延期不归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淮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校发[2016]79号)等文件追究其违约责任,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6、未能完成国内外访学任务,或访学期间出现严重事故,影响恶劣,回校后学校不予报销访学费用(含依托访学项目的)。

7、国内外访学时间均不计入服务期。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除按照学校博士化工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以下特殊情况按此规定执行:

1、按博士化工程培养计划,中途放弃攻读学位者或未能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不享受博士化工程的任何待遇,不予报销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待遇。

2、未取得学位前,需提前回校的,须有博士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和原工作单位意见,方可恢复原有工资待遇,同时停发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生活补助。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晋升(含岗位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待取得博士学位且返校工作的下个月兑现待遇,不再补发读博期间的其它待遇。

4、档案转出学校,读博期间回校工作的,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劳务报酬,且不计入职称有效聘期;在读博期间不参加学校职称评聘和岗位晋级。

5、档案调出保留岗位的,取得学位返校工作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其毕业返校工作当年人才引进口径执行(校内已有住房或校内原有住房已经交易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工作满一年后,退还岗位保证金。但读博期间不计入职称和服务期有效聘期。

6、所有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返校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不计入有效服务期。

第十四条  根据国人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规定,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在职教师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若教师申请了博士后研究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服务期未满且档案调出的,按照违约处理。

2、不需调档的,脱产研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返校后分三年度补发;不从事脱产研究且完成了学校额定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人员,可比照在职教师执行待遇。服务期未满的人员,离岗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核

1、人事处和学院均可接收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特别优秀者可单独考核,鼓励“一人一议”。参加考核的人员由人事处审核后方可进行考核,未经人事处同意的考核学校不予承认。

2、面试、笔试等业务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小组。面试考核小组应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方向骨干教师和外单位专家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7人共同组成;笔试由学院组织专家命题和阅卷。面试和笔试成绩(术科等特殊学科可加试专业技能考核,纳入面试考核成绩之中)均为百分制,各占50%。按总评成绩等额确定拟录用人选。

3、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做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考核意见。拟录用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凡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试用期考核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规定,聘用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组织纪律、教学业务能力等方面。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具备教学能力的人员可建议转岗到其他非教学岗位;不同意转岗的和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事处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解除其聘用合同。

3、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学院(单位)组织实施。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学校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鉴定表,由所在学院(单位)根据被考核人的实际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中期目标考核

1、为了保证人才质量、激励青年教师发展,引进博士(含在外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在到校工作第三年的第一学期进行中期目标考核。

2、考核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中期目标考核为合格等次。

(1)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外文期刊仅限第一通讯作者,CSSCI来源集刊不算有效期刊,下同)2篇;

(2)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

(3)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并获得三类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4)主持三类科研项目1项,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有阶段性成果(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须标明项目号); 

 (5)主持二类科研项目1项。

3、考核合格者,发放当年科研启动费;考核不合格者,暂缓发放当年科研启动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科研启动费和博士津贴;不参加考核者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期满目标考核

1、博士在约定服务期满后(在职培养博士按照“博士化”工程约定的服务年限)均停止发放博士津贴,将博士津贴的发放纳入考核机制。年度考核合格者补发其当年的博士津贴;不合格者停发当年的博士津贴。不参加考核者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2、博士考核包括师德、教学、科研等方面。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学考核需完成学校或各学院额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科研考核依据学校现行的《科研积分计算办法细则》等规定执行。

3、每年3月份,按照学校通知要求,由博士本人提出考核申请(在我校取得教授职务的博士除外),经所在学院(单位)初审,教务、科技等职能部门审核后,送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定。经学校批准后,考核合格者从下月开始补发上年度博士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博士津贴。

4、依据学校现行政策,新进博士享受讲师二级(或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工资待遇,服务期满后仍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讲师三级(或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兑现工资待遇。

5、引进或校内遴选的“学术骨干”期满目标考核

(1)教学工作量每年需达到学校或各学院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2/3;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视为合格:

第一、发表SCI收录二区及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以上(理工科);在CSSCI期刊发表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以上(人文社科);

第二、获批国家基金项目1项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人文社科)、省级科研项目2项(教育厅科研项目除外),且第一署名(或主持)单位为淮北师范大学。

(2)考核合格的,发放预留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预留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3)用于“学术骨干”聘期考核的论文和科研项目(国家基金除外)不能重复用于申请科研奖励和科研积分,如已重复申请论文奖励,需全部退回,没有全部退回前暂停发放预留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

(4)“学术骨干”聘期满后均纳入一般博士考核体系,不再享受“学术骨干”待遇,并按照其实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兑现工资待遇。

6、三类以上或“一人一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期满目标考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考核。聘期满后,按照其实际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待遇。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未报到而违约的,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试用期内违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档案未入校的,可比照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违约执行,按照“三方协议书”的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2、档案调入我校,因个人原因违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所有在编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在其约定服务期内不上校长办公会研究。擅自离职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从离职当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一切待遇;待服务期到期后,由其本人重新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是否同意其离职。学校同意离职的,因其未在学校正常服务,仍按违约处理。

2、违约金计算办法为:以停发工资当月的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教博贴等)为基数乘以12个月计算年薪,一般博士按照年薪的2倍计算违约金;副高职称按照年薪的3倍计算违约金;正高级职称按照年薪的4倍计算违约金;三类以上人才按照年薪的5倍计算违约金。具有双重身份者就高计算违约金。

3、已一次性支取安家费、住房补贴费用的,离职时需全部返还学校(扣除实际服务年限应享受待遇);科研启动费自个人提出调离申请时冻结;到校工作后享受了福利房待遇的,其住房须由学校按离职当年评估价收回,不允许个人进行交易;若个人已将住房提前交易,学校房管部门不予盖章。

第二十二条  “博士化工程”培养的在职博士(档案未转出)毕业后不返校工作或返校工作一段时间又离职违约的,按在职人员违约的标准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在职申请博士后研究违约的,除按照在职人员违约办法处理外,还需返还在职申请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性原因违约的,按照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离职人员谎报、瞒报考勤、知情不报,造成离职人员“两头跨”现象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期为在学校工作的有效时间。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职称评审约定服务期限+国外访学约定的服务期-已服务期限”的办法计算服务期。

第二十八条  所有人才待遇均为税前待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正高级职称人员配偶或子女以及博士配偶申请校内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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