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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9 17:55: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8〕44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秩序,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调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坚持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事调配坚持岗位需要、优化结构、保障重点、规范管理和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调入、校内安置、教职工调离和校内调配等所有人事调配。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学校各部门应在编制(岗位)范围内制定教师引进方案和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学校研究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的引进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

(二)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教师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艺体等少数师资紧缺专业可以适当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其他专技岗位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招聘录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以及服务期的约定等,按学校当年的人才引进方案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特别优秀者可“一人一议”。

第五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有关人才招聘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在学校官网和主流招聘网站媒体,面向社会公开人才招聘方案和计划。

(三)接收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材料。各学院和人事处均可接收应聘材料,但各学院接收的应聘材料必须经人事处审核确定后方可按程序进行考核。

(四)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若已录用,可直接予以解聘。

(五)考核。因教师岗位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学科差异,对应聘专任教师的考核,在学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即时由不同学科、岗位的专家至少5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分别通过笔试、面试或试讲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织考核;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六)体检。拟录用人员的体检,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在淮北市三甲医院进行。

(七)录用公示。考核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拟录用人员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通过后,办理录用手续。

(八)学校同意的录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入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有特殊情况的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职资格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调入和校内安置

第六条 调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同意,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进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来校工作人员等;校内安置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校内安置工作人员。

第七条 调入和校内安置程序

(一)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上级任命来校工作人员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者由学院(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作为照顾性校内安置工作人员由其配偶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人员调入(出)辞职申请表》,连同其个人简历一并交人事处汇总。

(二)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告分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占编调入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人事调配手续;校内安置的人事代理等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调  离

第八条 调离包括调出和辞职。教职工应按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亦不接受其个人辞职申请,具体事项按《淮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拟录用人员未报到而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按照“三方协议书”的约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后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内,教职工申请调离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试用期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照顾性安置的配偶或子女,若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者调离或离职,无论婚姻关系变化与否,其照顾性安置人员必须同时调离。否则学校有权停发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二条 调离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调出者,须提交本人签名的调出申请、调入单位或有资质的省市各级人才流动中心出具的商调函,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调入(出)辞职申请表》。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后,研究审核个人申请并出具是否同意调离的明确意见,送人事处审核汇总。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告分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校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调离人员申请。

(四)办理调离手续。经学校研究批准同意的申请调离人员,由人事处通知其办理离校手续。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退出校内住房;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出个人档案,开具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第十三条 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申请调离或辞职,须由个人向组织部提出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免除其党政职务后,再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申请调离和辞职人员,必须坚持正常工作,若擅离工作岗位或自动离职,从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在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档案冻结;因工资停发造成社会保险不能衔接等后果由离职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校内调配

第十五条 校内调配原则

(一)校内调配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职岗相符,人尽其才,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以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严控不同岗位类别人员之间的调配。

(二)经学校研究同意引进人才的配偶等首次安置,由人事处根据其专业专长统筹安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各单位(部门)务必执行。其它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原则上通过校内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新进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换岗位。

第十六条 校内调配的程序

(一)单位申请。因人员变动造成岗位空缺或缺编的单位(部门)需要补充人员,须提出校内调配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调配岗位数、理由、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等,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校内调配申请表》送交人事处。

(二)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对用人单位(部门)的校内调配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从教学岗调出或调入教学岗须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再报请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校内公开招聘。经学校批准的校内调配,在校园网发布有关信息面向校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用人单位(部门)、监察处等参与考核,择优录用。

(四)学校批准。公开招聘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人事处办理相关校内调配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新进人员(含录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来校工作时,体检不合格或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或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不予办理调配手续或直接解除与其的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内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被用人单位退回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以及进校后一直未落实工作岗位者,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所有绩效工资,三个月仍未上岗的从第四个月起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聘用合同关系(提前30日通知)。

第十九条 因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等被用人单位退回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所有绩效工资,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五个月仍未上岗的从第六个月起学校有权解除与其聘用合同关系(提前30日通知)。受到刑事处罚人员,学校直接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未到学校者,先发放临时薪酬。

第二十一条 所有按人事代理安置的人员,若其本人不愿意办理代理等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若无理取闹,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1990〕1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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