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人才 (劳务)派遣 管理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人才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校人字〔2018〕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和条件
(一) 人才派遣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个别人员紧缺急需管理岗或教辅岗;劳务派遣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教辅、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部门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
(二)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从事特殊工种或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3、实施人才派遣工作的,须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实施劳务派遣工作的原则上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4、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劳务派遣女性不超过45周岁,人才派遣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管理及聘用程序
(一)管理
1、人事处是学校人才(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派遣岗位的核定、审批工作,以及校内用工部门规范用工的监管工作。
2、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审核派遣人员个人与人才(劳务)派遣公司(简称派遣公司,下同)签订的派遣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负责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负责派遣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约定工资待遇标准按月做出派遣人员工资明细及派遣公司开具的对应发票报人事处审核;负责建立和管理派遣人员的档案;及时向人事部门报送派遣人员的变更和增减情况。
3、派遣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4、派遣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首次聘期为2年。聘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实行劳务派遣的,需经本人申请,用工部门考核并签署续聘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继续聘用。对不再继续聘用的派遣人员以及未签订续聘合同(协议)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二)聘用程序
1、用工申请:用工部门书面提出用工申请或根据学校决定有计划安置高层次人才家属或子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
2、资格审查:由用工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核聘用:用工部门从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综合考核成绩聘用。考核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4、身体检查:应聘人员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签订派遣合同(协议):经考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承诺书;用工部门通知其本人到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同时用工部门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协议)。上述合同或派遣协议、承诺书等均须报人事处备案。凡未在人事处备案者,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6、报到上岗:派遣人员持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报到通知到用工部门报到,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待遇
1、派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由人事处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学校将派遣人员工资待遇、保险、管理费等一并打入派遣公司账户,由派遣公司发放。
2、派遣人员在聘用期内,学校按淮北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直接从其工资中扣缴;招聘启事中约定工资待遇含单位缴纳的部分亦从中扣除。
3、已缴纳社会保险或已到社保规定年限不用再缴纳社保人员,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学校不支付有关保险费用。
4、聘用期间,派遣人员与学校同类人员一起参加正常考勤和考核等。
5、学校不为派遣人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派遣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派遣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用工部门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聘期内在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四、解除聘用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用工部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本人,学校予以解聘。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较大事故或影响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3、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
4、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5、因上级文件规定或因学校政策调整,不再使用人才(劳务)派遣用工,或派遣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取消的。
五、附则
1、用工部门使用人才(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履行报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监督和督促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用工部门开具派遣人员工资发票时,须附上每人每月个人和学校应缴纳社保明细;凡用工手续不齐全者,学校一律不予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2、劳务派遣人员个人与劳务公司签订放弃保险等协议视为其双方自愿行为,与学校无关;派遣人员以此为借口再向学校提出保险要求的,学校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因监管不到位,或故意欺瞒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社保部分造成纠纷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将严肃追究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工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11〕7号)停止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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